*中華民國憲法*
公佈時間 1947/12/25
修(發)布時間 1947/12/25
第 四 章 總統
第 52 條 (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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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年10月27日
解釋爭點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仍有刑事豁免權?
解釋文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適用。
理由書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員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藉以確保其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惟此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仍須受刑事上之訴究;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依憲法優於法律之法則,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以符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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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仍須受刑事上之訴究;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我只能說連我這個讀理科的人都看得懂的條文,各位讀了幾十年法律的法律人在開庭時只會重複「憲法第52條」,我想也只能感嘆台灣的教育真的越來越失敗了吧~
『當初的使命感』,真希望這幾個字能給你們一擊,雖然我知道這對於法律人來說是另一種奇蹟...那我也只套用那句話:「相信奇蹟,就有奇蹟!」
因為我知道寄望奇蹟降臨你們身上的機率,要比降臨在那些卑劣的人身上的機率高一些...
噢!你們應該比那些人不卑劣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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